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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十五)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培育合同能源管理化公司30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三十六)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
  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制度,加大对列入实施能效标识目录产品的监管力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生产、流通企业依法使用能效标识,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积极推进节能环保认证,做好宣传推广和市场采信工作。加强对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标识的监管。
  (三十七)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开展化学需氧量等国家“十二五”重点减排指标排污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研究,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三十八)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和烟气脱硫脱硝,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九)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要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强化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各级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察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建立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各级污染减排监察机构,加强标准化能力建设。
  (四十)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生物和化学制药、化工及重金属排放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加强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质控管理、数据有效性审核及验收工作。到2015年,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安装率达到100%,运行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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