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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十六)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突出重点,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管理。积极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突出抓好重点行业节能工作。开展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的节能监察和技术改造,降低产品单耗。重点推进电力、煤炭、化工、建材、医药等行业节能工作。进一步督促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开发和使用先进的节能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以节能专项资金为主引导和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实施电机系统变频改造、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利用等节能工程建设,继续支持一批节能关键技术和装备。
  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实行电力、钢铁、造纸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进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饮料制造、食品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的减排工作。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逐步在有条件的电厂拆除脱硫设施旁路。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冶金行业新建烧结机需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原有单台烧结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烧结机及有条件的球团生产设备实施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焦化等重点行业积极实施脱硫改造。单台总量在35吨/小时的工业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脱硫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达到60%以上。水泥行业新型干法窑推行低氮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重点改造规模大于2000吨熟料/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窑,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开展大型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治理技术改造试点。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强化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力度。“十二五”期间,新建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5%以上。
  继续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有效推进实施热计量收费制度改革,实现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100%安装热计量装置,并最终实现按热计价收费。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提高建筑节能效果。到2015年全面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实现节能270万吨标准煤。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改造供热老旧管线,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大力度推广商品砂浆。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寿命期内建筑原则上不得拆迁。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
  (二十八)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政策,完善和扩大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和出行比例。加速淘汰老旧机动车,基本淘汰“黄标车”。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淘汰国Ⅰ标准以下汽油车、国Ⅲ标准以下柴油车,更新公交车2025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90%以上。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增加“黄标车”限行街路(绿标路)和规定限行区域(绿标区),逐步在建成区内实现绿标区,推动老旧车辆的更新。积极参加交通运输部“车、船、路、港”低碳交通专项行动及“第二批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到2015年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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