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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2〕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沈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确保“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节减办〔2011〕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坚持把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坚持把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与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相结合,加快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实现全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节能目标:到2015年,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在“十一五”时期下降20%的基础上再下降17.5%;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费量(GDP能耗)从2010年的0.8154吨标准煤下降到0.6727吨标准煤。
  减排目标: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4.35万吨、1.94万吨以内,比2010年27.42万吨、2.23万吨分别减少11.2%、13.0%(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4.92万吨、1.41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12.4%、137%);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省管电厂除外)分别控制在9.01万吨、7.99万吨以内,比2010年9.64万吨、8.83万吨(省管电厂除外)分别减少6.5%、9.5%。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分解落实节能减排指标。
  为完成全市“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7.5%的目标,在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征、节能潜力、生态环境承载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全市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水平分三类赋值,分别按照19.25%、17.5%、15.75%的累计降低率下达到各地区(详见附件)。各地区要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指标,并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责任。
  (四)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机制,把总量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实行预警调控;贯彻落实国家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精神,全面加强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的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重点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综合考虑地区发展水平和能源消费结构,科学制定各地区煤炭控制目标,并实施目标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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