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点备案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招生点为租赁的且租赁期不足一年时,备案期限以实际租赁合同期限为准。备案起止日期应在备案表格“区、县(市)运管机构意见”栏内注明。
⒊ 驾培机构招生点的备案办理程序:
(1)驾培机构设立招生点应填报《新增教练场地、招生点登记表》(附件2)向所在区、县(市)运管机构及市驾培处登记。
(2)驾培机构按照备案标准设置招生点。
(3)驾培机构填写《驾培机构招生点备案表》(附件4)并持相关材料到招生点所在区、县(市)运管机构申请备案。
(4)招生点所在区、县(市)运管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应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招生点备案材料由驾培机构,驾培机构所在区、县(市)运管机构,招生点所在区、县(市)运管机构,市驾培处各留存一份。
四、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分为四个步骤:
(一)清理整顿阶段:2012年4月26日至5月15日。各驾培机构在此阶段应对所属招生点和训练场进行逐一排查,违规设立的自行清理;备案未过有效期继续保留的,按要求完善设施条件和公示管理后,到原备案运管机构申请复核;新设立的按程序填报《新增教练场地、招生点登记表》申请登记。
(二)备案归档阶段:2012年5月16日至6月25。各区、县(市)运管机构要对各驾培机构申请复核和备案的教练场地和招生点进行审核。对已备案未过有效期但复核未能达到原规定标准的,予以取缔。对已备案未过有效期复核能达到原规定标准的,原有效期不变,在达到备案有效期前,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申请备案。各区、县(市)运管机构应于6月25日前完成备案归档工作,并将《区、县(市)教练场地统计表》(附件5)、《区、县(市)招生点统计表》(附件6)及各教练场地、招生点备案档案材料报市驾培处。
(三)执法检查阶段:2012年6月26日至7月15日。执法支队和各区、县(市)运管机构要组织执法人员以整顿招生点和教练场地为重点对驾培市场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驾培机构违法设立招生点和教练场地行为,查处招生点和教练场地违规行为,依法追究驾培机构责任,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停办相关业务。
(四)总结发布阶段:2012年7月16日至7月31日。执法支队和各区、县(市)运管机构要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年7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和《教练场地和招生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市驾培处汇总。局将对全市驾培机构教练场地、招生点备案情况及整治结果在局外网上予以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按局整治方案统一部署整治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制定周密计划,确保整治方案的全面落实。
(二)㈡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整治工作要严格执行局制定的流程和标准,保证整治工作质量,备案管理做到公平、公正,确保网上公示内容的客观、真实,经得起检验。
(三)沟通协作,稳步推进。各单位要加强沟通,互相协助,共同做好整治工作。各区、县(市)交通局(分局)要注意收集信息,全面排查辖区内驾培市场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应急预案,设立举报电话,妥善处理学员投诉,并做到及时处置和及时上报,避免群体上访事件发生,确保驾培市场的稳定。
(四)落实责任,长效管理。各区、县(市)交通局(分局)要强化对辖区内驾培机构的考核,加强对辖区内招生点、训练场的检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驾培处要加强对驾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完善驾培管理体系,规范驾培市场,提升驾培行业形象。
附表1:
教练场地和招生点整治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公章):
基本情况
| 驾培机构
数 量
| 合计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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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教练车
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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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有教练员
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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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场地情况
| 驾培机构自行清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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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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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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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点情况
| 驾培机构自行清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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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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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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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情况
| 出动人力(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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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章行为(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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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数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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