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驾培教练场地和招生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交发(2012)59号)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迎全运工作部署,加强驾培行业管理,打造整洁规范的驾培经营和培训环境,制定沈阳市驾培教练场地和招生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精神,以规范管理教练场地和招生点为重点,积极开展驾培行业环境整治工作,规范教练场地教学行为和招生点经营行为,提高教学质量,规范经营秩序,提升行业形象。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高 虹
副组长:杨学玉、吕振悦
成 员:各区、县(市)交通局(分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驾培处,主任由杨学玉兼任。
三、重点整治内容和规范流程标准
(一)整治教练场地。重点整治教练场地未经备案从事教学活动,规范教练场地备案工作标准和流程,全面审核教练场地设施条件及档案要件,加强教练场地监督,强化教学管理。
(二)整治招生点。重点整治招生点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活动,规范招生点备案标准和流程,全面审核招生点设施条件和档案要件,加强办公条件及公示管理,强化经营行为管理。
(三)强化教练场地和招生点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培训秩序和经营秩序。教练场地、招生点的日常管理由驾培机构所在区、县(市)运管机构负责,教练场地、招生点所在区、县(市)运管机构具有执法监督权。各区、县(市)运管机构要加强对教练场地、招生点的现场检查,及时对辖区内违规设立的教练场地、招生点进行清理,督促变更的教练场地、招生点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清理及变更情况通报其隶属驾培机构所在的区、县(市)运管机构及市驾培处。
(四)规范教练场地备案管理
⒈ 加强教练场地的规划管理。驾培机构新设立教练场地的应提前登记,由区、县(市)运管机构及市驾培处根据全市驾培行业规划、驾培机构综合情况、拟设立教练场地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价,同意登记后,方可筹建。未经登记同意设立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⒉ 备案标准:
具备九项训练科目或者二环内至少为2个桩位;二环外至少为1个桩位。桩位应为龙门骨架吊杆,九项训练科目应设施齐全。场地应具备封闭设施,无安全问题,不得扰民,不得占用公用设施。
教练场地备案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教练场地为租赁的且租赁期不足一年时,备案期限以实际租赁合同期限为准。备案起止日期应在备案表格“区、县(市)运管机构意见”栏内注明。
⒊ 驾培机构教练场地备案办理程序:
(1)驾培机构设立教练场地应填报《新增教练场地、招生点登记表》(附件2)向所在区、县(市)运管机构及市驾培处登记。
(2)驾培机构按照备案标准设置教练场地。
(3)驾培机构填报《驾培机构教练场地备案表》(附件3)并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教练场地所在区、县(市)运管机构申请备案。
(4)教练场地所在区、县(市)运管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应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教练场地备案材料由驾培机构,驾培机构所在区、县(市)运管机构,教练场地所在区、县(市)运管机构,市驾培处各留存一份。
(五)规范招生点的备案管理
⒈ 加强招生点的规划管理。驾培机构新设立招生点的应提前登记,由区、县(市)运管机构及市驾培处根据全市驾培行业规划、驾培机构综合情况、拟设立招生点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价,同意登记后,方可筹建。未经登记同意设立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对于跨区设立招生点的,书面说明招收学员培训安排,一并上报。
⒉ 招生点的备案标准:
有满足招生工作需要的独立办公场所,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办公场所应公示驾培机构统一设立的包括驾培机构简介、经营类别、培训范围、工商执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招生点负责人及电话、驾培机构监督电话、管理部门监督电话等信息的公示板,应公示统一制定的《学员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