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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按照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事规程》(粤经信法规〔2011〕622号),目前生产限制类产品企业申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供产业政策证明主要有两类情况:第一类是现拥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因到期换证、更名、改制、重组、兼并、收购、迁址、改造升级等情况。按规定只可以对限制类产品生产能力和规模没有扩大的企业出具产业政策证明。第二类是初次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经审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投资审批(核准)有关规定的,并在《目录》颁布前投资建设生产的,可以出具产业政策证明。凡在《目录》颁布后投资建设的项目(限制类),均属违规投资项目,不予出具产业政策证明。
  五、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在办理产业政策证明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对于上述第四条第一类情况,重点审查企业是否扩大生产能力和规模;对于第三条第二类情况,重点审查企业投资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审批(核准)有关规定。凡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六、参考文件: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
  (二)《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经信法规〔2011〕622号);
  (三)《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四)《关于办理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贸工业〔2008〕285号);
  (五)《广东省装备工业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
  (六)广州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申请、受理、证书送达工作指南》;
  (七)相关行业准入文件及其他文件。
  七、各区、县级市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产业政策证明工作。在办理产业政策证明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度”。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要抓紧办理,积极为企业搞好服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要向企业讲清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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