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2﹞424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以下简称“产业政策证明”)办理工作,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经信法规〔2011〕622号),以下简称《办事规程》)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上下对口原则,企业申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工作由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受理。为方便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工作,我委编写了《关于广州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理的资料及审查内容表(试行)》(以下简称《资料审查表》,见附件1)。请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按照《办事规程》和《资料审查表》对企业申报的生产项目进行初步核查,重点核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生产能力情况及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然后将企业申报材料转送各相关行业协会。
二、各相关行业协会接件后根据我委委托,会同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组织专家到申请企业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勘查内容主要针对申请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生产能力是否达到要求,并形成有实地勘查人员签名的勘查报告。同时,按附件1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根据行业协会出具的勘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送我委,我委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向我委提出申请(请示),所有证明材料均一式二份。
三、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产业政策对限制类项目的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确定的原则包括:一是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工艺技术落后,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二是不利于安全生产;三是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四是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恢复;五是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生产能力明显过剩;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