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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大连市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规定》业经2012年4月19日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2012年5月4日

  大连市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单位)。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依法承担实现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责任。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与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签订计划生育责任承诺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计划生育责任承诺书的要求完成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并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开展其他有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 单位承担下列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一)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落实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等措施;
  (三)普及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定期组织育龄职工进行生殖健康体检;
  (四)对在职的离岗、长期休假等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不间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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