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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会展专题项目的通知

  (四)本文及附件可从广州经贸网(www.gzii.gov.cn)下载。
  五、资金使用要求
  根据《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本专项资金以奖励方式安排使用的,需专项用于推动项目的发展等;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自评报告送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并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项目自查自评结果汇总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附件:1. 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2. 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会展专题)申请表
  3. 项目申报承诺书(样板)
  4. 申请材料封面及目录
  5. 2012年申报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会展专题)项目汇总表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1
  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和管理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效用,拉动社会投资,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动广州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 推进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穗府〔2010〕37号,下称《意见》)、《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广州市现代商贸业重点培育发展企业重点项目认定与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函〔2010〕135号,下称《办法》)和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是指根据《意见》,从2011年起连续5年,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含当年商业网点建设专项资金和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业相关企业、项目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报批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指导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和对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配合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配合市经贸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和下达资金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市经贸委指导项目验收,对区(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等资金申报与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等相关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汇总上报和验收工作,配合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相关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开、科学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各区(县级市)可参照市的做法,结合本级实际安排配套资金,市、区共同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

第二章 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在本市依法登记、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符合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商贸流通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重点培育的商贸流通企业以及当年列入市商贸流通业重点项目;
  (二)建设商贸流通业公共平台和应用现代流通方式项目;
  (三)建设高端商贸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及品牌拓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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