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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

  信用评级参加对象为自愿参加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法人机构、保险经纪法人机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异地保险经纪法人在沪分支机构、异地保险公估法人在沪分支机构。
  二、信用评级模式
  信用评级采用多方参与模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由中介自评、同业互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评价、保险公司评价、保险监管部门评价、保险同业公会评价组成。各部分分值汇总后产生各机构信用评价分值,系统根据同类型机构的分值分布设定五个等级,赋予各机构相应信用等级。
  三、信用评级方式
  信用评级采用电子化方式。各方通过登陆“上海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系统”完成网上评价。
  四、信用评级操作步骤
  1. 登陆
  在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shanghai.circ.gov.cn)的“电子政务”栏目,选择“应用系统”项下“中介评级”模块,进入“上海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系统”登陆界面。
  登陆用户名与各保险中介机构登陆“上海保险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用户代码相同;密码为各机构参加上一次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时的自设密码(如未改动,系统初始密码为“123456”);校验码为反灰框显示的数字。登陆后可选择 “修改个人信息”修改密码。
  2. 自评设置(仅限于承诺参加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的中介机构)
  在系统主界面,通过“自评设置”项目选择是否公示前期中介保费(公估机构为估损金额)的总体规模与险种构成(“公示”指向保险公司披露),选择愿意公示的中介机构可获分值奖励(5分)。
  3. 同业互评
  选择“用户评分”项目;
  选择界面右方的中介机构类型,进入该类型机构名录,点击机构名称右侧“打分”按钮后即可对该机构进行评价。
  4. 要求保险公司对本机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仅限于承诺参加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的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可要求与本机构有业务往来的保险公司对自身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若无保险公司评价,该中介机构在保险公司评价部分的得分为零。保险公司以分公司为评价主体,在沪未设分公司的保险公司以总公司为评价主体。
  5. 引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本机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仅限于承诺参加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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