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公司代理渠道业务清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1]38号)
各保险公司:
为继续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针对目前保险市场保险代理机构数目众多、业务规模小、市场格局较为混乱的局面,根据中国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代理渠道业务合规性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按照附件1要求,对与代理机构合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进行自查,并根据结果对合作保险代理机构予以清理整顿。
二、各公司应按照附件2要求,对公司各层级高管人员及其亲属投资入股或者实际控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情况进行自查。
三、经营机动车辆保险和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按照附件3要求,对代理机动车辆保险和交强险业务的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梳理,核实2010年兼业代理渠道机动车辆保险和交强险保费收入与手续费支出情况。
各保险公司应于2011年5月31日之前完成清理自查工作,并将清理自查工作报告和附件表格报上海保监局(报告及附件电子版同时发送至circsh_zjc@163.com,附件电子版一律始用Excel格式)。报告内容应包括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等。自查无附件所列事项的公司应做零事项报告(不需上报附件);逾期不报的机构视作零事项报告。
我局将根据各机构自查自纠情况择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查。对漏报、瞒报及自查结果与我局检查结果严重不符的公司,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孟颖 丁艳雯
电话:3865 6672 38656628
传真:3865 6677
附件:1、保险公司代理渠道业务合规性自查报告表
2、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及其亲属投资入股保险代理公司自查报告表
3、保险公司兼业代理渠道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业务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