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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工作、建立情报交流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工作、建立情报交流制度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2]44号)


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12号)的精神,我局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以下简称“经侦总队”)、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积极会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破案会战”是全国公安机关统一部署、中国保监会近期布置的重点工作之一,有利于遏制并预防保险市场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保险诈骗案件,挽回各类保险机构的损失,因此各公司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二、各公司应与经侦总队建立“破案会战”情报交流联络员关系。各公司应于2012年4月20日之前指定本公司联络员,填写《经侦总队与保险公司对口联系表》(见附件一)后报送至同业公会。

  破案会战期间,公司联络员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的,各公司应及时将递补人员报送至同业公会。

  三、财产保险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嫌保险诈骗线索的,应填写《财产险公司涉嫌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线索明细表》(见附件二)。涉案金额个人超过1万元、单位超过5万元的,直接报送至经侦总队。涉案金额个人不足1万元、单位不足5万元的,报送至同业公会,由同业公会串并后移送经侦总队。涉及车险诈骗案件的线索,应同时填写《车险案件移送明细表》(见附件三)。

  破案会战期间,财产保险公司应于每月末填写《财产险公司涉嫌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线索集中移送汇总表》(见附件四),报送至经侦总队。

  四、人身保险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嫌保险诈骗线索的,填写《人身险公司涉嫌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线索明细表》(见附件五)。涉案金额个人超过1万元、单位超过5万元的,直接报送至经侦总队。涉案金额个人不足1万元、单位不足5万元的,报送至同业公会,由同业公会串并后移送经侦总队。

  破案会战期间,人身保险公司应于每月末填写《人身险公司涉嫌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线索集中移送汇总表》(见附件六),报送至经侦总队。

  五、各保险公司应给予本公司联络员查询本公司投保信息、理赔信息及调阅赔案的权限,由联络员负责及时与经侦总队进行沟通协作。

  经侦总队将对各保险公司上报线索的立案、侦破、结案等情况定期整理并汇总至上海保监局和同业公会,由同业公会反馈至相应的保险公司。

  破案会战期间,上海保监局和同业公会联络人如下:

  上海保监局联络人: 徐洋

  电话:38656553 邮箱:yang_xu_01@circ.gov.cn

  同业公会联络人:

  财产险:马弋锝

  电话:63155927 邮箱:myd007@gmail.com

  人身险:陈玲

  电话:63155930 邮箱:chenling@shia.org.cn

  本次破案会战将于2012年8月31日结束。会战结束后,上海保监局将会同经侦总队、同业公会将情报交流制度长效化、常态化。

  附件:1、经侦总队与保险公司对口联系表(略)

  2、财产险公司涉嫌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线索明细表

  3、车险案件移送明细表

  4、财产险公司涉嫌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线索集中移送汇总表

  5、人身险公司涉嫌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线索明细表

  6、人身险公司涉嫌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线索集中移送汇总表

  7、财产险公司涉嫌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移送说明

  8、人身险公司涉嫌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移送说明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2:
  财产险公司涉嫌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线索明细表

  填报单位: (公章)                   2012年 月 日

序号

涉案人员或单位

涉案金额

(万元)

涉及险种

事故时间

发现涉嫌保险诈骗时间

案件基本情况

主要疑点及相关线索和证据

报立案或线索移送情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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