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0]131号)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上海地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行为,提高监管效率,上海保监局制定了《上海市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公司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认真做好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现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保留,保险公司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与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完成代理关系登记,其中非金融类机构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届时应按照《办法》要求申请延续。保险公司不得在2011年3月31日之后与未登记代理关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三、2011年2月28日之前到期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应于2011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办法》要求申请换发完毕。
四、新申请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报工作从2011年2月1日开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