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督检查
我局对应缴纳监管费的缴款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少缴、迟缴监管费的,可以责令其补缴。对拒不缴纳监管费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1、保险中介缴纳监管费报告单
2、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保险中介缴纳监管费报告单
填报单位(盖章): 缴费年度: 单位:元
缴费项目
| 缴费基数
| 费率
| 应缴金额
| 预缴金额
| 差额
| 清缴金额
| 备注
|
营业收入
|
| 0.9‰
|
|
|
|
|
|
注:1、应缴金额=缴费基数*费率,其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公司不
低于5000元。
2、预缴金额:当年年初已一次性缴纳的最低缴费额,其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不低于
3000元,保险经纪公司不低于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