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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中介业务监管费收费事项的通知


  七、监督检查

  我局对应缴纳监管费的缴款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少缴、迟缴监管费的,可以责令其补缴。对拒不缴纳监管费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1、保险中介缴纳监管费报告单

  2、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保险中介缴纳监管费报告单

  填报单位(盖章):                缴费年度:          单位:元

缴费项目

缴费基数

费率

应缴金额

预缴金额

差额

清缴金额

备注

营业收入

 

0.9‰

 

 

 

 

 


  注:1、应缴金额=缴费基数*费率,其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公司不
  低于5000元。
  2、预缴金额:当年年初已一次性缴纳的最低缴费额,其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不低于
  3000元,保险经纪公司不低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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