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中介业务监管费收费事项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2]21号)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
根据《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见附件2),现将保险中介业务监管费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收费标准
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800元调整为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1200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元。
三、收费办法
监管费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采取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缴费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最低缴费额于年初一次性缴纳,实缴额与当年应缴额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一次性缴费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年终清缴的时间不得晚于次年4月30日。
新设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相应的最低缴费额,一次性缴纳当年监管费,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监管费的缴费单位计算到“元”。
四、缴费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五、收据领取
缴费单位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款人全称、大小写金额和缴费项目。我局在确认款项收妥后,将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邮寄各缴款单位。
六、补缴与报告
1.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有收费标准缴纳2011年监管费和预缴2012年监管费的机构,请根据本通知要求补缴差额部分,多缴部分在2012年监管费年终清缴时扣除。
2.各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保险中介缴纳监管费报告单》(见附件1),并附缴费原始凭证复印件;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子系统”监管费模块中报送缴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