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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第五批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第五批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办[2012]29号)


各区县医保办、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继续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近期我办将开展第五批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以下称申请单位)的,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填写《第五批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附后);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的正、副本复印件;

  (四)贵重医疗设备清单及卫生部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单位应在5月3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上述全部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区县医保办,同时登录市医保办网站(www.shyb.gov.cn)“网上办事”栏中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情况上报”项,网上填报《第五批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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