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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3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公告第3号)


为了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企业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执行上述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下限。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22号)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

6-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15

交通运输业

10-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10-25

娱乐业

20-30

农、林、牧、渔业

3-10

其他行业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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