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省级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省级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三章 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要按程序审批。省级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对省级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大额投资事项报省政府审批。
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省级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十九条 省级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省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省级事业单位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省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省级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省级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十)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省级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