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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预〔2012〕48号)


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2010年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010〕76号,简称《通知》),各区县、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近日财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2〕1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再次对财政专户的各项资金逐一进行核查,将原按预算外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缴入国库。同时,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审阅2011年以来制发的文件,对于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和内容,要立即进行纠正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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