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2年度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示范工作通知》的通知
(冀财建〔2012〕9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高校: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2年度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2]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设区市、有关高校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申请工作。申请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的城市、申请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及节能综合改造的高校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方案的编写工作。
二、各申请单位于2012年5月8日前,将申请材料五份及其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至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省财政厅1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份及电子文档)。
三、各设区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通知本辖区的高等学校。申请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的材料需经设区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盖章后报送,申请高等学校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及高等学校节节能综合改造的材料需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