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编制节能监察规划、计划并监督落实;
(四)监督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五)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三)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节能监察监控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情况;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制定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四)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第十一条 建筑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二)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公共建筑温度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建筑能效管理情况;
(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