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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


  (三)编制节能监察规划、计划并监督落实;

  (四)监督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五)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三)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节能监察监控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情况;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制定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四)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第十一条 建筑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二)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公共建筑温度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建筑能效管理情况;

  (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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