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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一)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不具备封闭围挡条件的,设置围栏。

  (二)建设工地内靠近围挡堆放物料的高度不得超出围挡顶部。

  (三)建设工地范围外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和废弃物等。

  搭建脚手架等设施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防止扬尘,拆除作业应当采取湿式作业法;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河道。

  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

  第三十五条 除抢修、抢险等工程外,夜间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噪声敏感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处置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擅自处置。

  建设单位根据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废弃物应当交给经核准的处置、运输、消纳单位处理。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运输单位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密闭运输;

  (二)严禁超载;

  (三)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四)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五)随车携带车辆运输处置证明和车辆准运证;

  (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运送到指定场地;

  (七)加装数字化监控设备,放大号牌应当清晰、完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节 居住区

  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卫生。

  居住区内的道路应当保持平整畅通,整洁卫生;居住区内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

  居住区内的绿化应当定期养护,不得毁坏、侵占绿地。

  第三十九条 居住区内的公共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在墙面、楼道、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居住区的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内不得晾晒、牵挂物品。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加强居住区内装饰、装修、建设行为的管理,对违法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向相关部门举报。

  居民进行装修、娱乐、体育及其他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

  第四十一条 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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