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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诉讼案件;
  (二)上级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诉讼案件;
  (三)人民法院建议出庭或旁听的诉讼案件;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审的诉讼案件;
  (五)案情重大复杂,对本单位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六)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诉讼案件。
  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除上述六种情形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案件,应当予以提倡和鼓励。
  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应当每年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做好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一)依法提交证据、依据,认真做好答辩工作。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签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书副本,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二)积极出庭,依法应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要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活动。参加庭审人员应当衣着整洁,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恶语向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在庭审中,行政机关还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努力通过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真对待司法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行政机关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尊严,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要认真研究落实,及时反馈。
  (四)加强应诉队伍建设。行政机关要注意培养和使用自己的既熟悉行政管理工作,又熟悉应诉规则和法律知识的、为行政机关负责任的应诉人员,能够切实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也减少行政机关应诉成本,以适应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的需要。要强化管理,规范应诉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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