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三)完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及时修订《
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加快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管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三合一”场所、“农家乐”等消防安全地方标准。杭州市、宁波市要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要结合实际,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十四)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继续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形成公安消防部门、科研单位、企业、高校消防科研合力。加强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灾害防控基础理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早期预警、人员疏散逃生、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轨道交通等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等课题研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积极推广科技含量高、功能先进的火灾技防物防产品。在合用场所、家庭旅馆、出租房屋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因地制宜推广使用智能报警、逃生自救等火灾技防物防产品。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装备、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消防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五)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修订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舟山群岛新区、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四大国家战略涉及的区域,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同步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开发区、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应同步建设、改造公共消防设施。超过百米高层建筑集中区域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屋顶直升机停机坪。要落实《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并在消防站新建过程中保留原有城区消防站。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住宅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公共部分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未委托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城市道路拥堵状况,依托公交快速专用道建设,建立保障消防车出警时快速通行的救援通道。
(十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等。城市消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或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等乡镇要结合实际和灭火救援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街道)、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不同标准的消防队伍。各地要依靠社会力量,在社区、行政村探索建立志愿消防队。非现役消防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参照有关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非现役消防队伍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对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非现役消防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公伤优抚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