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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2012)

  第七条 接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生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校车标识。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置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点停靠。
  第八条 在施划公交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交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其他车辆除转弯不得占用公交车专用车道,借用公交车专用车道右转弯时,可以在距前方右转弯处30米至50米时驶入公交车专用车道。
  除单行路以外,大型客车载乘人员在10人以上时可以借用公交车专用车道行驶。
  第九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不得对号牌作技术处理。
  第十条 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消音器;不得在机动车上擅自加装与警报器音频相同的装置以及强光灯、爆闪灯、高音喇叭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非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警报器。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车;
  (二)城市公共汽车、城际公共汽车应当在指定的站点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三)机动车在停车泊位里停放,应当按照泊位内的箭头指示停放;无箭头指示的,车头应当朝道路方向停放;
  (四)在准许临时停车的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应当按照行驶方向停放;
  (五)其他有关机动车停放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非机动车应当入架停放;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架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应当按序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制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违反道路通行的机动车辆,向社会公布,供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主查询。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扣留其车辆;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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