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
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车辆管理,规范道路车辆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五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
(一)两轮、独轮手推车;
(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载客三轮人力车;
(三)畜力车;
(四)与国家技术标准不相符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五)链轨式机械车辆;
(六)与国家技术标准不相符的两轮、三轮电驱动车辆;
(七)燃油助力车;
(八)摩托车。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限制时间、限制路线或者限制区域等限制通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