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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

  第十六条 市质监管理机构对中标从业单位进行市场准入核查。
  市场准入核查是指市质监管理机构依据备案材料对中标从业单位实际进场人员、机械设备、试验检测机构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计入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在备案期限内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市质监管理机构提供变更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30日内由变更、重组后的单位重新申请市场备案。
  第十九条 动态管理情况纳入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14日。原《沈阳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规定》(沈交发[2006]68号)(2006年8月16日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 1. 沈阳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备案申请表
  2. 沈阳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备案受理回执单
  3. 沈阳市公路建设市场不予准入备案通知书

  附件1
  沈阳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备案申请表

  沈阳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单位名称)按照《沈阳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已将资料整理齐全,现申请办理市场准入备案。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沈阳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备案受理回执单

                 (单位)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报的市场准入备案材料,经初审符合《沈阳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现予以受理。

沈阳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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