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通过准入备案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方可在本市参加相应的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八条 申请准入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业务的经营资质;
(二)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公路工程建设资质证书;
(三)未受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市场禁入处理。
第九条 从业单位申请准入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从事公路工程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相应等级的公路工程资质证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企业法人授权书;
(五)近三年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业绩证明、质量鉴定证明材料;
(六)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试验检测等级证书;
(八)《沈阳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申报表》。
第十条 从业人员申请准入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从事公路工程业务的相应资格证书;
(三)近三年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经历和业绩;
(四)劳动合同及保险证明。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准入备案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级;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资信准入备案分为甲、乙、丙级;施工单位准入备案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准入备案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向市质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市质监管理机构受理后,签发受理回执单,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四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市质监管理机构在网站(WWW.SYGLZJ.COM)发布准入备案公告;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质监管理机构退回申报资料,下发《沈阳市公路建设市场不予准入通知书》。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质监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本市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