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交发(2012)48)
各区、县(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处、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现将《
沈阳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规定》(沈政法备字2012年第6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本规定中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是指对进入本市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备案和动态管理。
市场备案是指对进入本市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历、能力和信用的审核确认。
动态管理是指通过建立信誉档案,结合市场信用考核,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市交通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县(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质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六条 市场准入管理实行准入备案制度,备案有效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