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即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外从事作业、未向作业地所在区市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包的。
2.道路交通。营运车辆超速、超载、超员,驾驶人疲劳驾驶,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校车、客货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非客车违法载人的。
3.海上安全。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非船舶违法载人的;前海非法采砂船;通航水域渔船碍航行为;前海一线旅游船只“小、散、乱”问题。
4.旅游。旅游景点和旅行社安全管理不规范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5.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6.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高层楼宇、商场、超市、职工公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7.地下管网。非法占压供水、供热、供气等地下管网的。
8.社会福利场所。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场所消防设施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
9.医院。病房、实验室等涉及危险品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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