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因前款第(二)点和第(三)点规定情形被除名的,自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完毕之日起2年内取消再次申请评定市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资格。
第十八条 企业对评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0天内提出复核申请。提请复核的企业应提交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核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核决定。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被除名的企业,经申请再次被评定为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仅予以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重复给予奖励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全市各区、县级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区、县级市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评定和评价工作,并对工业设计活动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依据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 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
2.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3. 单位工业设计专职从业人员花名册
4. 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
5. 客户情况汇总表
6. 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
附件1:
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注册资本(万元) | |
单位性质 |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 成立日期 | |
审批机关 | | 主管部门 | |
登记号码 | | 单位代码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 电话 | | 手机 |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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