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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评定与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因前款第(二)点和第(三)点规定情形被除名的,自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完毕之日起2年内取消再次申请评定市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资格。

  第十八条 企业对评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0天内提出复核申请。提请复核的企业应提交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核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核决定。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被除名的企业,经申请再次被评定为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仅予以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重复给予奖励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全市各区、县级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区、县级市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评定和评价工作,并对工业设计活动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依据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 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

  2.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3. 单位工业设计专职从业人员花名册

  4. 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

  5. 客户情况汇总表

  6. 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

  附件1:
  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负责人) 成立日期 
审批机关 主管部门 
登记号码 单位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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