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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评定与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工业企业

  1.《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1);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2);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包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等)、企业内工业设计中心介绍(组织架构、人员设置、软硬件配置、建设投入、设计创新制度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目标等)、业绩和成果(应附相关证明材料)等;

  4.《单位工业设计专职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二)设计机构

  1.《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1);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2);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架构、人员设置、软硬件配置、建设投入、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发展目标等)、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服务业绩和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等;

  4.《单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5.3家以上(含3家)服务对象提供的《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附件4);

  6.《客户情况汇总表》(附件5);

  7.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第十一条 评定申报和评审程序:

  1.企业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企业和设计机构,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向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属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本级申请截止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加具意见、填写《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6),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2份,另附电子版1份)正式行文报送市经贸委。

  2.初审评价。市经贸委在收到主管部门报送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完成初审评价。评审专家组由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方面工业设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与申报企业无利益相关关系)。评审专家组在评审后给出每家申报单位的初审评价分数和评价意见,提出推荐进入现场考察的企业名单。

  3.现场审核。市经贸委在初审评价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申报条件对入围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4.公示。市经贸委在现场审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综合初审评价和现场审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评定名单在市经贸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没有异议的,视为通过评定。

  第十二条 注册地在广州市境内,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评定为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视为已通过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评定,纳入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进行管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不合格的,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材料要求与评定申请材料相同。

  第十五条 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原申报信息材料中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变动的,应在变动之日起30日之内逐级行文报告市经贸委。

  第十六条 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有以下情形的,由市经贸委给以除名,予以公告,并追回奖励资金: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向组织方或评审专家行贿;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参与者;

  因前款规定的情形被除名的,取消再次申请评定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资格。

  第十七条 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有以下情形的,由市经贸委给以除名,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因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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