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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评定与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评定与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经贸〔2012〕8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市属各工业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评定与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技术进步处)反映。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评定与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规范我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评定,根据本市有关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源自两种业态:1.具有良好的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整体设计水平位居同行领先的工业企业;2.提供优质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机构。

  第三条 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评定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负责示范企业的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和市属工业集团公司负责示范企业的申报组织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由市经贸委发文评定,并颁发证书和奖牌。除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对已经通过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评定的单位予以除名的情形外,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称号长期有效。

  第五条 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可按照《关于促进广州工业设计发展的实施意见》(穗经贸〔2011〕10号)有关规定获得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设计研发费用支出。

  第六条 市经贸委定期组织宣传推介活动,通过广州国际设计周、“红棉奖”评选等平台,积极宣传推广示范企业设计成果,提高示范企业的知名度。

  第七条 对通过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评定的企业,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定、市重点软件企业评定、市战略性主导产业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的各项财政资金项目。

第三章 申报评定

  第八条 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评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业企业

  1.在广州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建有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室等相关机构,其中建有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优先予以评定),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在企业设计创新中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4.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和较高的工业设计研发投入;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和设计产品,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

  6.工业设计活动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年(含工业设计外包费用);

  7.专职工业设计从业人员数不低于10人,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工具软件等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8.在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二)设计机构

  1.在广州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作两年以上;

  2.机构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

  3.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4.专职工业设计从业人员数不低于5人;

  5.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办公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配套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20万元;

  6.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有对企业服务的成功案例5家次以上;

  7.在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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