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低保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穗民〔2012〕16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切实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根据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与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同步提高的要求,从2012年4月1日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简称低保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镇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530元。即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萝岗9个区从480元提高到530元,花都区、增城市从435元提高到530元,从化市从415元提高到53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南沙区、番禺区、萝岗区提高到530元,即南沙区从480元提高到530元,番禺区、萝岗区从420元提高到530元。
花都区、白云区、增城市、从化市提高到420元,即花都区、白云区、增城市从360元提高到420元;从化市从300元提高到420元。
(三)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城镇低保人员中“三无人员”的低保救济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30%计算。
二、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从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提高到1.5倍。
(一)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全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统一提高到800元。即: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萝岗区从580元提高到800元;花都区、增城市从520元提高到800元;从化市从500元提高到800元。
(二)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提高到800元。即:南沙区从580元提高到800元、番禺区、萝岗区从500元提高到800元。
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提高到630元。即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430元提高到630元,从化市从360元提高到630元。
三、孤儿养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