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定受理原则。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或者对监管职责有争议的,由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有利于案件调查的原则,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
第八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有涉案货物并且可计算货值的,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能够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
二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能够为现场调查提供一定的协助,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
三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
四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二)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视情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三)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属于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人员的,应在相应奖励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四)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不受此限制。
第九条 下列情况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举报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特定义务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有偿开展打假活动的打假代理机构及委托打假者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新闻媒体已经曝光违法行为的举报;
(六)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奖励确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