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
(八)生产经营过期、变质或掺假掺杂食物及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九)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违法行为有处理结果。新闻媒体及其工作者在公开披露违法行为前主动提供线索,按照本实施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条 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举报受理。
(一)农业行政、畜牧兽医部门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五)商务部门受理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七)公安机关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其他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举报违法行为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七条 举报违法行为受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举报违法行为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相关监管部门查处。
违法行为涉及2个县(市)区以上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协调处理。
(二)监管权属原则。按照现行食品安全环节监管体制,坚持谁监管谁负责,举报的违法行为由相应法定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涉及多个环节的违法行为,由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协调查处。
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后果较为严重,或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较大损害的重大违法行为,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定性,市级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首问负责原则。举报违法行为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监管职权的部门调查处理。不能确定受理部门的,转交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