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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63号文件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63号文件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法制建设,坚持依法办事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制、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发展城市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办法》。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评议考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法制、司法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广泛开展法律法规进基层活动,不断增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

  二、认真清理和规范收费,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负担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省财政、物价、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涉及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重新审核已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过高的项目要适当降低标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省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立即开展涉及道路运输的经营性收费检查工作,全面检查港口、船公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等针对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于垄断性价格和“霸王”条款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名义向道路运输经营者强行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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