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按照要求进行“一企一档”管理,环保档案不规范的;
4、环境违法行为没有纠正的;未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5、不按规定使用城市集中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设施的;
6、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7、不按照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或拒绝接受环保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排污情况进行检查的;
8、排污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土地功能或环境功能经过调整,不适宜在该区域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
1、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持证单位必须在每年发证日期之前三十日之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医疗机构、锅炉房的到银川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进行年审;餐饮业到辖区环保局进行年审,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排污单位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医疗机构、锅炉房的到银川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申请换证;餐饮业到辖区环保局申请换证。
3、对于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擅自向环境中排污的单位,由辖区环保局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要求补办排污许可证。
4、当排污单位的排污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地点、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存储、利用或处置场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在发生变更前三十日内向银川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重新申请换证(辖区环保部门出具意见),餐饮业到辖区环保局重新申请换证。
5、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排污许可证正本应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排污许可证。
6、因转产、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在十日内到银川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办理注销手续,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十日内予以批复同时回收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餐饮业到辖区环保局办理。
现场监察、检查的执行由三区监察大队负责,审核由窗口负责。营业面积600㎡以上餐饮业现场监察、检查、审核及600㎡以下餐饮业现场监察、检查、审核审批由辖区环保局负责。
本规定从2012年2月15日起执行,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按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