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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4.网上申报成功后,申请人须于5月12日(星期四)前将纸质申请材料递交到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商标广告科,逾期不予受理。递交纸质申请材料时,须带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行业协会排名证明、相关的销售发票、广告发票、荣誉证书等原件。

  5.各工商分局商标广告科核对申请材料后,在相应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意见、加盖公章;检查申请人是否完成网上申报,lzw格式文件是否按要求填报。于5月20日(星期五)前将材料报市工商局商标处。

  6.考察阶段。对申请人实地考察的具体时间及安排由市局商标处另行通知,届时分局商标广告科需派负责人参加。

  7.市工商局于6月15日前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向省工商局报送申请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二、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

  (一)申请资格。

  1.凡符合《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可申请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

  2.凡2008年12月获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可申请延续认定市著名商标。(2011年须延续认定的市著名商标名单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商标广告相关服务-市著名商标申请(开始办理)-信息公告查阅)。

  (二)申请程序和时间要求。

  1.申请人须于5月12日前,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www.gzaic.gov.cn )-商标广告相关服务-市著名商标申请”,在“市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完成市著名商标网上申报。

  2.网上申报成功后,申请人须于5月12日(星期四)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申请人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商标广告科,逾期不予受理。递交纸质申请材料时,须带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行业协会排名证明、相关的销售发票、广告发票、荣誉证书等原件(延续认定申请无须核对销售和广告发票)。

  (三)申请材料受理。

  各分局商标广告科要认真做好申请人申请材料受理工作,仔细核对相关复印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意见、加盖公章;并检查申请人的网上申报资料是否填写完备。于5月30日(星期一)前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须同时退回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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