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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穗工商标〔2011〕132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推进国家商标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名牌战略实施,推动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培育自主品牌,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广东省、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

  (一)申请资格。

  1.已取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并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可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2.凡2008年12月获认定、今年届满3年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可申请延续认定省著名商标。(2011年须延续认定的省著名商标名单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商标广告相关服务-省著名商标申请(开始办理)-信息公告查阅)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下载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申请人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商标广告相关服务-省著名商标申请(开始办理)-表格下载”进行下载、安装。按照程序的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导出后缀名为“.lzw”的文件。

  2.填写申请表、准备纸质材料。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表与证明材料以A4纸规格打印,合并装订,一式一份。

  3.网上申报。申请人须于5月12日前,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商标广告相关服务-省著名商标申请(开始办理)-省著名商标申请”,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完成网上申报,并上传lzw格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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