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食品标签、外包装不规范以及对食品餐饮行业(企业)服务质量等问题的举报和投诉,不属于本《意见》举报奖励的范围。
(四)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意见》予以奖励。
四、统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罚没款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级别及标准如下: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
直接掌握有关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
实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4-5%给予奖励。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相关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2-3%给予奖励。
(三)三级举报。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1%给予奖励。
以上按照举报案件罚没款金额计算的奖励金,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5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但无罚没款项的案件,只要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五)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多头举报的,只由案件查处部门实施奖励。
(六)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按照本意见奖励额度予以适当的提高。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可在财政部门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高于本《意见》的举报奖励级别及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
五、规范受理群众举报
(一)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地址,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畅通举报途径,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