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意见的通知
(穗食安委〔201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安办反映。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意见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面临形势严峻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从关乎民生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结合辖区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督促所属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辖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并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
(三)市经贸(酒盐专卖),市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全面制定并落实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奖励的发放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工作。
二、设立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
(一)从2012年起,市级财政专门设立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市经贸(酒盐专卖)、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经费发放计划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负责汇总,统一列入其部门预算,并按举报奖励金实际发生额统筹安排到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将举报奖励金发放给举报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每年年终将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市食安办。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负责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