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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2年省知识产权试点区域申报工作的通知

  六、组织管理与考核评价
  (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规划、确定试点区域、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筹集和落实省试点示范工作扶持经费,落实扶持措施,并分阶段组织区域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调整、考核以及经验交流和推广。具体操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负责。
  (二)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每年确定工作重点,发出申报通知。在自愿申报和考核的基础上,确定试点区域,试点期限为2--3年。
  (三)地级市申报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由当地人民政府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
  申报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经上一级知识产权局推荐报省知识产权局。
  申报知识产权试点镇(街道),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上一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意见,地级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报省知识产权局。
  特色园区申报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由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当地知识产权局签署意见,地级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报省知识产权局。
  (四)试点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委员会、园区管委会)负责当地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试点区域应成立专门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街道委员会、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当地知识产权部门负责试点任务的具体落实。
  (五)试点区域各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争取和落实当地政策、配套经费等各方面的扶持措施,采取各种得力措施,推动试点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试点工作经费以试点区域自身投入为主,省知识产权局适当扶持,区域所在地各级知识产权部门配套支持的原则,努力形成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上下联动,共同扶持与推进的良好机制,引导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七)试点区域应适时向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获得指导与支持,并应每年组织一次工作小结,以书面形式报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省知识产权局。
  (八)试点结束,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达标的试点城市,给予表彰;考核达标的县(市、区)、镇(街道)、特色园区,授予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区域荣誉称号。
  (九)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和推广区域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使之产生示范带动效应,推动我省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全省区域知识产权工作水平,促进区域科技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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