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培育和发展专利服务体系,采取多种鼓励方式,发展并规范各类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专利代理、专利信息、专利实施中介、专利战略研究咨询、专利评价评估、专利保护等各方面为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八)有行政执法权限的区域,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促进、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没有行政执法权限的区域,要积极引导,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工作,配合做好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当地知识产权保护。
(九)选择区域重点产业和领域,在充分运用专利信息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专利发展战略,指导产业发展,并为政府制定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提供依据;鼓励和推动企业、行业专利战略研究与运用。
(十)鼓励和表彰在知识产权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在相关的职称评定、先进评选、荣誉授予、业绩考核中将单位与个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贡献纳入考核指标。
(十一)创造条件,设立区域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专项经费,以保障试点示范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深入开展。
(十二)全面推进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申报条件
(一)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已将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议程;
(二)市、县(市、区)必须有健全的知识产权局,有一定数量的专利行政管理人员;镇(街道)、特色园区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利行政管理人员。
(三)工农业经济基础较好,市场经济活跃,有一定的科技创新实力。
(四)年专利申请量或者年专利申请量增幅在同等区域中领先。
五、扶持措施
(一)对纳入试点的区域,由省知识产权局给予适量引导经费,专项用于推进试点工作。
(二)省知识产权局与各试点区域之间建立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快速通道。
(三)试点区域建设专利文献公共电子阅览室或专利文献数据库,省知识产权局给予优先立项和扶持。
(四)试点区域组织申报广东省专利奖评选、专利技术实施计划、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知识产权培训计划、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五)试点区域企业申报“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培育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