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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公有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有民办幼儿园的疾病预防、食品安全等工作的指导、检查。

  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公有民办幼儿园的治安综合治理。

  第五条 申请承办公有民办幼儿园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申请人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请人是公民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需有一家法人机构(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担保,并向办园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30万元履约保证金;

  (四)申请人最多可申请承办2所公有民办幼儿园。

  第六条 申请承办公有民办幼儿园的,申请人应当向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标书)。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教师队伍、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二)能够证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等有效证件;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款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七条 公有民办幼儿园的承办者,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银川市公有民办幼儿园承办者招标遴选办法》,组织、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此办法遴选确定公有民办幼儿园的承办者,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以及国有资产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开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有民办幼儿园承办者负责按照国家标准对所承办的公有民办幼儿园进行装修,购置设施设备。

  城市公有民办幼儿园办园后的第一年免收固定资产租赁费,从第二年开始,承办者每年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缴纳租赁费。租赁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幼儿园大修支出。农村公有民办幼儿园实行免费租赁。

  第九条 公有民办幼儿园承办者负责组建园董事会和监事会。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人员成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筹集办学经费,审议幼儿园的预算和决算,对幼儿园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定办园目标,听取幼儿园工作计划和报告,协助幼儿园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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