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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公有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公有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政发〔201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公有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公有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实现“十二五”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有民办幼儿园承办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公有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民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投资新建或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教育资源和其他公共资源新建、改造的标准化幼儿园,将其土地、校舍等固定资产注入城投公司或有关国资公司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租赁给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承办,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幼儿园。

  第三条 设立公有民办幼儿园,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有民办”的方针,规范运营。

  县(市)区财政设立公有民办幼儿园扶持、奖励资金,并制定《银川市公有民办幼儿园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公有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公有民办幼儿园,建立公有民办幼儿园承办者的淘汰退出机制。

  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日常管理,负责审定幼儿园课程安排、教师用书和幼儿教材,并进行检查、督导、年检、评估等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现行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结合办园区域、办园规模、教育教学质量等因素,按照低于同地区、同类幼儿园或承租方主体幼儿园上限标准,保本微利,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公有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每三年核定一次),并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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