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肃查处以采代探、越界勘查等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对存在以上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的单位、个人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和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及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环境破坏的行为。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以采代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法律规定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环境破坏的,对持证矿山及无证勘查开采,都要严格依法查处。
(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联合执法的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打击机制,组织专门人员对辖区内逐个图斑核实,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整治,确保查处整改到位,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依法立案。
(六)落实矿产资源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加大对重点地区、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地区的巡查,做到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从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职责区分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打击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整治矿产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开展对本辖区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
(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展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巡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负责对辖区矿产图斑进行核查、分类,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执行到位;对偷、盗、开采和实地伪变化图斑,逐个图斑拟订整治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林业部门负责查处矿区内违反《
森林法》的行为。
(四)环保部门负责查处矿区内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五)工信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用电行为进行查处,电力部门负责对非法勘查开采的进行停电。
(六)公安部门负责清理滞留矿区的人员和执法现场警戒,查处矿区内违法使用剧毒物品和爆炸物品的人员,受理有证矿区业主的举报,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犯罪的采(盗)矿违法分子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安监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的全程安全监督,依法查处矿区内发生的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矿区内非法采矿和无证经营等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扣押、查封和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机械设备。
(九)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专项整治工作中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查处在整治工作中措施不力或违反专项整治纪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各县(市、区)在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内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隐瞒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全面核查
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人员在辖区内开展内、外业工作,全面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对自治区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逐一进行实地核查,逐一对照各生产矿山证照是否合法、齐全;是否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生产;是否越层越界开采;是否按照勘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存在越界勘查或以采代探行为。2012年4月15日前,请各县(市、区)将辖区内核实情况汇总并填写《2011年以来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查处整改情况登记表》(表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