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教〔2012〕69号)
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院士顾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顾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聘任工作,保障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在广西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战略研究、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等创新活动,引导我区重点产业、企事业单位加强与院士顾问及其团队、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开展科技合作。
第三条 院士顾问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分年核定、滚动使用、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服务工作组办公室(简称工作组办公室)、财政厅以及各负责对口服务和衔接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的部门、单位(简称对口服务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履行院士顾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将自治区主席院士对接工作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单位;编制主席院士顾问服务工作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协调对口服务单位编制院士顾问专项资金预算和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报告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等。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工作的部署和部门预算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审核、批复院士顾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批复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