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市总机关系统“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沪工总财〔2009〕137号)
市总机关、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市总工会机关系统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市总机关系统“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的精神,加强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在市总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要建立“小金库”治理工作责任制,抓落实。由市总直属机关纪委、财务部、经审办组成的上海市总工会机关系统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部。主要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宜和负责治理小金库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单位应落实负责人,加强对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
二、明确“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落实到位
㈠专项治理的范围。根据《关于在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此次专项治理检查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市总机关系统的实际,现将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明确如下:
1、各单位基本银行账户以及所属的各类账户,包括工会基本银行账户、一般银行账户、专用银行账户、财政资金零余额账户等。
2、各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其中以有财政拨款的全额、差额单位为重点。
3、各单位代管的各类专项资金、基金、基金会以及隶属单位的各类社会团体。
4、各单位所属的其他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
㈡专项治理内容。根据《关于在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此次专项治理检查具体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