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规范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意见
(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民政部《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周发〔2012〕1号)精神,现就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遗骨)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必须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公益性服务,突出社会效益,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要积极推行绿色殡葬,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堂存放等骨灰葬法,减少殡葬用地。
二、规划及选址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公墓的设置、数量、规模要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状况、交通状况确定。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当优先选择荒地、非耕地,不得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铁路以及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建设公墓。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因地制宜,以村、村连片为单位,一般规划用地按每千人一亩地的标准。
三、建设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实现“四有一通”标准,即:有标志牌、有明显的区域界线、有统一规划的墓穴、有绿化的树木花草,道路通畅。区域界线不建围墙,采取密植树木、花卉等方法进行划界。骨灰盒直接葬入土中,采用0.35×0.55米平卧墓碑或0.35×0.60米立式墓碑,墓穴间距整齐规范,不得超过0.40米。